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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困难家庭先心病患儿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5-03-27 浏览量: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困难家庭先心病患儿救助项目(以下简称“健康心”项目)管理,切实提升“健康心”项目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做好困难家庭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救助(以下简称“先心病患儿”)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困难家庭先心病患儿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健康心”项目先心病患儿救助。

第三条 “健康心”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低收入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先心病患儿的监护人自愿申请,旗县(市、区)、盟市红十字会逐级审批,报送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确认后给予先心病患儿救助。

第四条  “健康心”项目资金来源于内蒙古自治区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

第五条 “健康心”项目救助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的0~14周岁(含)先心病患儿,患儿本人或患儿监护人民政部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农牧部门返贫监测对象人员信息平台登记在册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先心病患儿。包括:城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其他困难人员和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不属于以上六类人员,但患儿家庭因重大疾病、因灾或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合理救助。

第六条  申请人需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监护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户口簿无法证实监护关系的,可提供其它有效监护关系材料。

(二)困难家庭相关材料:

1.患儿监护人或患儿本人属于城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其他困难人员家庭的相关困难材料,由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协调同级民政部门核查确认。

2.患儿监护人或患儿本人属于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的,需提供相关困难材料,由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协调同级农牧部门核查确认。

(三)手术相关材料:住院收费票据原件(如出院后回当地医保机构报销,提供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和医保机构报销单并盖章)、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记录原件。

(四)患儿家庭因重大疾病、因灾或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提供诊断书,嘎查村(社区)困难情况说明并盖章。

第七条 “健康心”项目救助标准:

(一)属六类患儿救助标准:困难家庭先心病患儿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由自治区红十字会提供救助,患儿救助标准为上限2万元,低于上限的,据实救助。无医疗保险的患儿,以上限2万元为标准给予救助。

(二)属“一事一议”患儿救助标准:困难家庭先心病患儿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2-3万元(含)的患儿救助标准为0.5万元,自付部分3-4万元(含)的患儿救助标准为1万元,自付部分4-5万元(含)的患儿救助标准为1.5万元,自付部分5万元以上的患儿救助标准为2万元。

(三)以上救助每人只享受一次。

第八条  救助流程:符合救助条件的先心病患儿,可由监护人自行选择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在出院后2个月内向当地旗县(市、区)红十字会申请救助,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困难家庭先心病患儿救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同时附相关材料。旗县(市、区)红十字会进行初审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救助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4)同相关材料报盟市红十字会复审,由盟市或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对拟救助先心病患儿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救助项目拟救助名单公示表》(附件3)。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盟市红十字会汇总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救助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4)同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红十字会。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后,向符合救助的先心病患儿监护人拨付救助款,并通过电话回访收款情况《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救助项目回访表》(附件5)。先心病患儿资料由自治区红十字会存档。

第九条  救助款拨付流程: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通过后,按照会机关财务报销制度流程签批,将救助款拨付至先心病患儿监护人。

第十条  先心病患儿及其法定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红十字会开展相关宣传、采访等工作,同意使用姓名、肖像、声音、动作等资料及信息。

第十一条  盟市、旗县(市、区)红十字会要指导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救助申请,认真审核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先心病患儿得到救助。坚决防止不符合救助标准范围以外的得到救助现象发生,如先心病患儿家庭通过隐瞒、欺骗等行为获得救助的,自治区红十字会保留依法追缴救助款的权利。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健康心”救助项目,扩大社会知晓率,让需要救助的先心病患儿家庭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切实提升“健康心”救助项目的救助实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红十字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救助项目工作流程

             2.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救助项目申请表

             3.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救助项目拟救助名单公示表

             4.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救助项目申请汇总表

             5.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健康心”救助项目回访表

                       附件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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