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道“助立行”困难家庭膝髋关节病患者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组织实施好内蒙古人道“助立行”困难家庭膝髋关节病患者救助项目,推进项目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内蒙古人道“助立行”困难家庭膝髋关节病患者救助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人道“助立行”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道“助立行”低收入困难家庭膝髋关节病患者救助项目。救助工作从自治区边境旗市(区)开始实施,根据社会需求和资源动员情况,逐步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等地区低收入困难家庭覆盖。每年年初统一部署安排当年项目执行计划,确定项目实施范围。
第三条 人道“助立行”项目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由低收入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膝髋关节病患者(以下简称“患者”)自愿申请,旗县(市、区)初审、盟市红十字会复审,确认后给予膝髋关节置换手术救助。
第四条 人道“助立行”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资金和“博爱一日捐”捐款。
第五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在项目执行盟市实地调研,根据盟市三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骨科医疗技术能力选定项目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与定点医院签订合作协议,由定点医院承担筛查、手术、康复指导任务。
第六条 人道“助立行”项目救助对象为本年度项目实施地区的具有内蒙古户籍的55周岁(含)以上,在民政部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农牧部门返贫监测对象人员信息平台登记在册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膝髋关节病患者。包括:城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其他困难人员和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护边户、堡垒户,优先进行救助。
第七条 申请人需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属民政部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登记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特困家庭人员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其他困难人员,由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协调同级民政部门核查确认。属返贫监测对象的,由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协调同级乡村振兴部门核查确认。
第八条 救助流程:
(一)宣传动员:自治区红十字会和项目盟市红十字会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对人道“助立行”项目和救助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扩大项目知晓率。让符合救助条件需要救治的患者都能够了解相关信息,及时联系当地红十字会申请救助。
(二)患者筛查:盟市红十字会指导旗县红十字会,组织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填写《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申请表》(附件2),同时提供相关证件。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盟市红十字会复审。盟市红十字会联合当地卫健委,组织定点医院组建医疗队,赴旗县(市、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筛查和诊断,并出具《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诊断书》(附件3)。
(三)公示:盟市红十字会确定拟救助患者名单后,在盟市或旗县(市、区)公示《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拟救助名单公示表》(附件4),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盟市红十字会下发救助患者手术通知。
(四)实施手术:
1.患者按照规定时间内,选择自治区红十字会项目定点医院实施手术(可选择跨盟市定点医院),入院前患者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红十字会报备,携带社会保障卡和项目医疗队筛查时出具的《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诊断书》(附件3)办理入院手续。对享有医保的患者免收住院押金,脱保患者需按照定点医院要求缴纳住院押金。患者住院期间,陪护费,餐费、交通费、生活用品等费用自理。
2.入院后,定点医院需再次对患者进行身体检查。出现影响实施手术治疗相关病症的患者,由定点医院医生向患者说明理由及原因并办理患者出院手续。若患者坚持住院,后续相关病症的检查、治疗费用及治疗风险由患者自行承担。
3.自治区红十字会只承担手术治疗费用的资助部分,不承担手术效果、手术风险等方面的责任,任何医患之间的法律纠纷由定点医院和家属双方自行解决。
(五)术后回访:患者出院1个月后,由实施手术的定点医院进行100%电话回访,及时了解患者手术后情况,并持续开展后续康复指导等工作,填写《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患者手术后回访表》(附件5)。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对医疗机构电话回访记录进行核查,选择30%以上受助对象开展入户回访,填写《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患者手术后回访表》(附件5)。
第九条 救助标准:该项目对每位受助患者只救助一次。患者选择膝关节、髋关节其中一个病种享受项目救助,即单侧膝关节手术、单侧全髋关节手术、一次性双侧膝关节手术(经医生评定,因患者病情原因无法一次性手术,在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可二次入院实施另一侧膝关节手术,视为一次性双侧膝。),所用置换人工膝髋关节假体由患者自行选择。患者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由自治区红十字会提供救助。单侧膝手术、单侧全髋手术(含康复)救助上限为0.8万元,双侧膝手术(含康复)手术救助上限为1.2万元。患者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在救助上限以内的费用据实救助,超出上限的,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无医疗保险患者以上限为标准实施救助。
第十条 救助款拨付和统计:
(一)本年度项目结束后,定点医院汇总手术数据,填报《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定点医院资金申请表》(附件6),报送患者户籍所在地盟市红十字会审核。
(二)盟市红十字会对定点医院报送的费用审核后,向自治区红十字会报送《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定点医院资金申请表》(附件6)。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确认后向定点医院拨付患者救助费用。
(三)对跨盟市手术患者,由患者户籍所在地盟市红十字会统计,手术地盟市协助。救助例数统计以《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定点医院资金申请表》(附件6)手术例数为准。
第十一条 存档资料:受益患者的申请和入户回访等相关材料,由盟市红十字会存档。住院期间材料(患者住院结算票据原件、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记录)、医院回访记录相关材料,由定点医院存档。
第十二条 受助人和家属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红十字会开展相关宣传、采访等工作,并同意使用肖像、声音、动作、姓名等资料及信息。
第十三条 盟市、旗县(市、区)红十字会要指导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患者填写救助申请表,严格把关,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得到救助。坚决防止不符合救助标准范围的家庭得到救助现象发生。如患者通过隐瞒、欺骗等行为获得救助的,自治区红十字会保留依法追缴救助款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红十字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工作流程
2.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申请表
3.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诊断书
4.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拟救助名单公示表
5.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患者手术后回访表
6.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定点医院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