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博爱一日捐”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爱一日捐”活动是自治区政府委托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一项长期公益募捐活动。活动号召全区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区各单位、驻军各部队、武警部队、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捐出一天的收入,用于人道公益事业。
第三条 “博爱一日捐”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起在全区范围开展募捐活动,坚持广泛动员、自愿参与、公开透明、促进公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负责“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的组织宣传动员,以及本级捐赠资金的接受、管理、使用和信息公开等工作。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 捐款的接受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资金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捐款接受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对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应当按照爱心单位或爱心人士开具捐赠票据。
第七条 接受捐赠资金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确需现金捐款的需2人以上经办,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日清月结,做好捐款的登记和捐赠收据的核查对账工作。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需按期申报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保证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捐款的管理
第九条 捐赠资金纳入本级捐赠专用银行账户管理,财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得将指定捐赠意向的其它捐款纳入“博爱一日捐”核算管理。
第十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博爱一日捐”资金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本级理事会、监事会,审计报告反馈捐赠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捐款的使用
第十一条 大额捐赠资金使用应按照本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由党组、执委会等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捐赠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及法定职责。每年支出金额不得低于上年“博爱一日捐”收入总额的70%。
第十三条 “博爱一日捐”资金在优先保障全区统一部署的人道公益项目的基础上,各地红十字会根据资金收入情况和实际需要,可用于以下方面工作:
(一)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采购救灾(储备)物资,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队装备;
(二)开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等人道救助活动;
(三)对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人体器官捐献者及困难家庭进行慰问和救助;
(四)支持乡村、社区防灾减灾、产业帮扶、健康促进“博爱家园”等人道公益项目。
第十四条 “博爱一日捐”可提取备灾储备金。备灾储备金额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规定标准,实行动态平衡管理,提足额度不再计提,超出部分可用于第十三条明确的人道公益活动。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三级以上响应)时,各地红十字会可以使用备灾储备金开展紧急救援,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二级以上响应)时,经自治区或盟市红十字会党组、执委会等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本辖区内各级红十字会的备灾储备金集中统一使用。
第十五条 在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宣传动员及实施本办法明确的人道公益活动中发生的实际工作成本,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可以在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列支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博爱一日捐”总支出的10%。
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为管理实施项目发生的会议、培训、差旅、交通、审计、评估、物流、租赁、劳务、宣传、咨询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和其他与“博爱一日捐”工作无关的聘用人员工资津补贴及单位日常公务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博爱一日捐”捐款用于采购物资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按照本级捐赠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严格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大额采购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对因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或来不及履行采购程序的,经党组、执委会等集体研究或主要会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实施紧急采购。采购活动会议纪要及相关采购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博爱一日捐”资金收支情况至少每三个月在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一次,每年至少一次通过报纸等主流媒体集中登载。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九条 严格捐赠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及时有效监测处置负面舆情风险,实施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章 捐赠回馈服务
第二十条 加强对捐赠人的协调服务,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优秀组织单位授予荣誉表彰;邀请捐赠人代表参与博爱送万家、博爱家园、人道救助等公益活动;每年以致函、发送短信、感谢信等方式向捐赠人通报捐赠资金接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严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捐赠单位职工大病救助、应急救护普及培训、配置急救设施等人道服务工作,尽可能了解捐赠单位人道需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博爱一日捐”资金接受管理使用过程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捐款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红十字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4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捐款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