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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合同管理制度

时间:2023-09-28 浏览量: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区会)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指区会与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具有合同性质和作用的确认函、备忘录、意向书、战略合作协议、授权委托书或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件,应当视为合同。

第三条 机关各项合同事务适用本制度,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以及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岗位与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为合同归口管理部室,具体职责:

(一)拟定合同管理制度;

(二)参与或组织重大合同文本合法性、可行性及严密性的审核,防范法律风险;

(三)参与或组织处理合同纠纷;

(四)建立合同台账、合同分类编号和合同档案管理。

第六条 业务部室职责

(一)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发起合同业务;

(二)负责合同的谈判、草拟、法律咨询等业务,确定合同文本;

(三)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提交审签合同;

(四)负责本部室合同的执行;

(五)负责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合同订立业务的管理主要包括合同调查与谈判,合同文本拟定与审批,合同签署等环节。

第八条 部室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履约能力,并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等风险,以及自身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论证,可以邀请法律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合同的谈判、文本的审核、签订等环节。

第九条 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谈判时,业务部室应根据项目复杂程度、所涉标的金额大小等因素,组织成立谈判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条 合同文本由业务部室拟订或使用固定的合同模板。合同文本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条款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明确,避免出现疏漏。

第十一条 合同的签署

(一)经执委会、党组会研究决定事项需要签署的合同,10万元及以下由部室负责人签署,10万元以上由部室负责人提请分管业务领导签署,500万元及以上须提请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授权分管业务领导审签。

(二)其他未列入执委会、党组会研究范围需要签署的合同,10万元及以下合同由部室负责人签署,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部室负责人提请分管业务领导签署,100万元及以上或涉及战略合作、项目计划等重要合同,由部室负责人提请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授权分管业务领导签署。 

以上合同签署前需由经办人办理合同签署审批手续,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同级审核同意后按以上规则签署正式合同。

(三)所属事业单位签署合同可参照以上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行业要求标准高或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须提前委托法律专家审核。

第十三条  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下列要素:合同当事人的全称、负责人、注册地址和联系电话;订立时间和订立地点;合同标的,包括合作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数量、规格、质量要求、金额、银行账号及其他为确定合同标的应予明确的内容;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的生效和终止;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四条 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合同内容多于一页的,应同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合同履行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业务的管理主要包括合同执行,合同变更,合同纠纷处理,合同结算,合同归档等环节。

第十六条 合同经签署生效后,业务部室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敦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七条 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建立合同管理台账,逐项进行合同编号,并留存合同正本集中归档。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发现有重大遗漏、缺少或不明确的合同条款与内容,业务部室应及时请示分管业务领导同意,与合同对方联系协商进行补充,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发现有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等情形,业务部室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并向分管及主要领导报告,积极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加以更正,制止危害的发生或损失的扩大。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以及战争、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导致合同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可以无条件变更、解除或终止。

合同变更事项,由业务部室办理,并按照本制度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程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业务部室应及时向分管业务领导报告,并对合同已经履行部分的认定责任的分担等依法提出主张,就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赔偿要求。重要合同须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由业务部室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协商一致的,应就纠纷解决的一致意见,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由业务部室会同办公室负责处理纠纷,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处理应当有法律专家参加,不得放弃属于本单位享有的合法权益,重大合同纠纷处理意见必须报请党组会(执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业务部室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保管工作,及时完整收集仲裁或诉讼所需要的相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业务部室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合同支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成或者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终止之后,业务部室应及时整理合同在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以及合同纠纷处理等全部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装订成册,形成合同档案,移交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五条 合同档案的范围应当包括:合同的正本与附件的原件;争议处理中产生的和解协议书、仲裁裁决书、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合同履行中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等。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机关纪委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纠纷处理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合同管理中的违规与舞弊行为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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