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简介
会员是各级红十字会的组织基础,做好会员服务和激励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历次全会精神,深化红十字会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巩固和扩大红十字会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至关重要。“十三五”以来,会党组坚持巩固与创新并重,强化“三级示范抓引领,五级联动强基层”,在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内部治理结构、激发基层组织活力,依法做好会员登记、保障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增强会员的归属感、认同感、获得感和荣誉感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2022年1月,全区共有基层组织9249个,团体会员5235个,成人会员412124人,青少年会员877962人,会员发展达到131.5万人。广大红十字会员在维护红十字会公信力,助力红十字事业发展,参与城乡社区治理,推进社会文明进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地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对中国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可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会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四)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退会,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收回会员证及标牌;个人会员退会的,需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相关文件
附件: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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